(2015)隆民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金玉与乔占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玉,乔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玉,男,汉族。被执行人乔占华,男,汉族。关于苏金玉与乔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隆民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占华赔偿款202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乔占华一次支付申请人20000元,申请人放弃282.4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4)隆民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