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彭某。被告史某甲。原告彭某诉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魏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彭某和被告史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有一个儿子史某乙,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结婚以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更严重的是被告因吸毒贩毒罪多次入狱,严重伤害了原告与孩子,给家庭正常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原、被告于2011年分居至今,现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彭某和被告史某甲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史某乙由原告彭某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被告史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小孩着想,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吸毒属实,但2015年1月份已经戒毒回家。被告回家以后也曾找过原告,请求原告看在小孩面子上原谅被告,但原告一直都不原谅被告。因为被告强制戒毒,所以与原告分居情况属实,至今确有三年左右。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希望抚养小孩,并要求原告至少要承担归还被告母亲的债务10000元以及小孩名下存款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史某甲2002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外租房居住,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有一男孩史某乙。被告史某甲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染上吸毒恶习,2013年7月份被处强制戒毒,2015年1月份解除处罚回家。2013年7月前后,原告经手接受了被告母亲给付的10000元以及被告同学送来的30000元,原告称该款项已经全部用于处理被告吸毒被处罚的事项,包括聘请律师和打点关系等,同时花掉的还有原告舅舅归还的30000元借款;小孩史某乙出生后,原、被告曾共同为其存款5000元,但该存款原告称已经用于被告父母亲的房屋维修。原、被告婚生子史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共同照顾。自2013年7月,因被告被处强制戒毒起,原告将小孩交给被告母亲帮助照顾抚养至今。2013年12月,原告彭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正处于强制戒毒期间,遂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史某甲在解除强制戒毒后,曾找过原告彭某,希望修复夫妻感情,但遭原告拒绝。原告彭某在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后,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意见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民事裁定书等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当庭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史某甲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主要是被告染上毒品所致,但在被告强制戒毒期间,原告仍能积极出面为被告处理戒毒的事宜,而被告在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后,又能主动向原告提出和好要求,并和自己的父母一起共同照顾、抚养孩子,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真正远离毒品,主动承担家庭责任,更加努力地化解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应当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彭某诉与被告史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