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钧与被告常琳、李定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钧,常琳,李定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01-2号原告:曹钧。被告:常琳。被告:李定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钧与被告常琳、李定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钧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常琳、李定毕所有房屋及车辆,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水墨兰亭12栋502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钧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提供的担保物本院亦应依法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曹钧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水墨兰亭12栋502室房屋一套,��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