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长旺、李玉民与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旺,李玉民,安徽省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55号原告:刘长旺,男,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玉民,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为蒙城县。原告刘长旺、李玉民诉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旺、李玉民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开发销售美润兰庭尚郡房地产,2012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不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应当承担房款总额1%的违约金,2012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产,原告支付房款450006元,但是几年过去,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办理房产证,已经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安徽省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刘长旺、李玉民支付违约金450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省美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