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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负责人魏敏,行长。被执行人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冯春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委托山东福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汉槐街北侧)车间、办公楼等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房权证禹城市字第×××号、×××号;土地证禹国用×××号)。2015年2月9日山东泽昌商贸有限公司以4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禹城华夏绿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山东省禹城市的车间、办公楼等地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房权证禹城市字第×××号、×××号;土地证禹国用×××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山东泽昌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山东泽昌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