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涌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涌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保字第22号申请人:浙江涌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路999弄研发园2号楼604。法定代表人:陈勇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白塔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蔡春香。申请人浙江涌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尚在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附页清单)(保全标的额2015908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浙江洪泰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尚在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附页清单)予以就地查封;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机器设备清单1页。审判长 王 泽审判员 王开岳审判员 徐明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京潞附件:机器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抑能-空压机EffectPowerEP-05-132kWEP-05-280kW抑能-风机EffectPowerEP-01-30kWEP-01-37kWEP-01-75kW切换控制柜30kW37kW75kW132kW280kW压力采集单元TDN-AS04电安士-节电器Eco-Saver增强型谐士能节电器SesiPowerSP-ZF-05-25泰式能节电器TekPowerTP-PF-00-50地址:仙居县白塔镇白塔工业集聚区经二路以东,发展路以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