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孟建平与祖国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国杰,孟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郭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祖国杰,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建平,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负责人:吕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小雨,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郭磊,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祖国杰因与被上诉人孟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郭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小雨、孟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郑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祖国杰、原审被告郭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祖国杰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祖国杰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上诉人祖国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