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少民辖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夏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少民辖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李叶葳代理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宜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