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97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万春霞,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