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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97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万春霞,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