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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傅强、邹丹、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傅强,邹丹,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负责人徐肖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闵云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强被告邹丹被告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惠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被告傅强、邹丹、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