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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0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魏妍冰人民审判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