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0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魏妍冰人民审判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