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与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王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24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缇香花园一期15幢201室。负责人徐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偶绘花、眭锁成,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东。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下称建屋物业)与被告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屋物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