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建明与王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明,王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黄建明,男,生于1967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王虹,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明与被告王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建明负担。审判员 李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