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