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玛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玛某,女,1990年3月15日生,维吾尔族,居民。被告蒋某,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现羁押于安徽省天长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玛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玛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玛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