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玛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玛某,女,1990年3月15日生,维吾尔族,居民。被告蒋某,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现羁押于安徽省天长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玛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玛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玛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