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钱兴林与苏扬富、葛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兴林,苏扬富,葛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375-1号原告钱兴林。委托代理人华江燕、华钰,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扬富。被告葛素琴。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原告钱兴林与被告苏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28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葛素琴为本案被告,2015年5月13日钱兴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兴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兴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776元(已减半)、保全费3520元,合计8296元,由原告钱兴林负担。审 判 长 陈军慰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敏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