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敦发、李新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敦发,李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邹敦发,男,生于1982年3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新芳,生于1985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邹敦发之妻。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敦发、李新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7-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4)第07-11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林劲松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