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仪敏、高密市名将商贸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敏,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单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1999号原告仪敏。被告高密市名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照被告杨连照。被告单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仪敏与被告高密市名将商贸有限公司、杨连照、单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仪敏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连照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连照位于XX中学西一楼门面房十三间的所有房屋的租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