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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翠卿与刘晓波、刘福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波,王翠卿,刘福强,林立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卿。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福强。原审被告:林立卿。上诉人刘晓波因与被上诉人王翠卿及原审被告刘福强、林立卿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杨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晓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晓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