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2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文远与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远,宝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247-1号原告郭文远,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宝音,男,蒙古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远诉被告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文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宝音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文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宝音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