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立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振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立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委托代理人韩燕,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新天*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云。委托代理人韩燕,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振仲。上诉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振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审查,上诉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本院不予批准,并通知上诉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不予批准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未按本院指定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娜茹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张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审核:王娜茹撰稿:王娜茹校对:刘银云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印制(共印12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