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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小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饶梅春、曾昭星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梅春,曾昭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小字第19号原告饶梅春,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曾昭星(曾用名:曾昭新),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饶梅春丈夫。委托代理人陈进,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系俩原告侄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公司。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沿江路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569740—X。负责人吴巧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桂洲,男,该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原告饶梅春、曾昭星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邱 凤二O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