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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刁伟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刁伟伟,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6810682-7。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伟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刁伟伟负担。审判员  蒋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