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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柏与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陈柏,男,汉族,1956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湛江市。被告: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51号之一威格商务大厦23楼。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柏诉被告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柏、被告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基本工资为2100元/月,加工龄及伙食补贴,月平均工资为2592元/月。原告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6日,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后于2014年11月19日续签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止。2015年1月26日下午,被告负责人陈其胜两次口头通知原告被辞退了,理由是原告年纪大,不适合留任本职工作。因没有书面通知,原告照常上班两天,1月28日,被告再次口头通知原告离职,原告补休两天后,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强行收回工具、锁匙、工具等物品,强行辞退了原告。原告入职的前三个月(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费,后来才总共缴纳了37个月的社保费。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了三年四个月,从没有休过年休假,也没有领过年休假的加班工资。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六个月的求职补贴及每年有五天的年休假,三年共有15天年休假的加班工资300%。年终奖金(即年终双薪)是被告每年发给员工的福利,原告在2014年全年在职,应该享受此待遇,但被告未支付给原告。综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尚欠11244元[3.5个月×2×(31105元÷12个月)-6900元];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两倍,即5184元;三、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104元(12月×2592元/月);四、支付原告2014年年终奖2300元;五、支付原告三个月失业保险金2424元(1010元×3个月×80%)和六个月求职补贴2332元(2592元×6个月×15%);六、支付原告三年共15天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3575元(2592元÷21.75元/月×15个月×2);七、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受理费。被告辩称,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一个月代通知金没有依据,原、被告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经给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6900元,不需再给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三、被告没有拖欠原告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2013年至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应由原告举证。2013年1月,原告因车祸在家休息,公司没有扣原告工资,把其中5天作为带薪年休假。2014年3月公司安排原告外出旅游5天,工资照发,原告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四、原告提出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五、被告从来没有规定和约定发放年终双薪,只是根据员工的表现,发放一定的奖励。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2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从2012年1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保。2012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0月止。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原告基本工资为2100元/月,2014年1月至9月,工龄补贴为100元/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工龄补贴为200元/月,月均工资为2300元/月。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告于2015年2月10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900元。再查,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年终奖工资方案。被告于2013年1月22下午因交通事故开始请假至1月31日,共9.5天,被告照发原告2013年1月份的工资,其中5天按原告享受带薪年假处理。2014年3月2日至3月5日,原告休假4天,3月19日至3月23日,原告参加被告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5天,期间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照发。自2015年2月1日起,原告不回被告公司上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支付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91.92元;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两倍5197.7元;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587.35元;四、支付2014年年终奖2300元;五、补缴或支付2011年10月至12月社保费1500元;六、支付三个月失业保险金2424元和六个月求职补贴2338.97元以及支付三年共15天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3584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湛开劳人仲案终字[2015]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150元;二、支付带薪年休假1586元;以上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申请人其它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个人参保资料、收条、工资条、单位代理业务回盘明细清单、广东南粤银行对帐单、2013年1月签到表、2013年2月1日通知、2014年3月签到表、2014年3月5日通知、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关于支付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一个月代通知金问题。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由于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离职原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可视为被告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37个月,原告应支付原告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扣除已支付6900元,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150元(2300元/月×3.5个月-69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不需要支付原告一个月代通知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30日,原告于2015年3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2014年年终奖问题。虽然原告领取过被告于2012年和2013年发放的年终奖,但被告只承认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表现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且原、被告没有签订发放年终奖的方案,因此,原告主张2014年年终奖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四、关于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问题;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告可向相关部门办理。五、关于三年共15天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问题。原告主张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未能提供证据,原告因交通事故在2013年1月22日下午至31日请假治疗9.5天,被告不扣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的规定,原告请假天数没有超过规定的天数,因此,原告可以享受2013年带薪年休假,被告应给原告支付5天年休假工资1586元(2300元/月÷21.75天/月×5天×3倍)。原告于2014年3月2日至3月5日休息4天,于3月19日至3月23日参加被告公司员工外出旅游5天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原告请求2014年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150元给原告陈柏;二、限被告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586元给原告陈柏;三、驳回原告陈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被告湛江市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培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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