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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诉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徐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区206国道洪西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茂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沈兴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与洪西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晓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632万元价值的财产(附查封财产清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63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苏东方经济联合集团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贾汪火车站北1#、2#、3#、4#、5#楼建筑面积分别为38.38平方米、249.07平方米、62.27平方米、491.76平方米、647.19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13859.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贾国资国用(2003)字第2292号);坐落于贾汪区泉涯路西首1#-7#楼建筑面积为3100.70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3328.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贾国土资国用(2003)字第2314号)。三、查封担保人江苏东方经济联合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东方集团第四分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贾汪民和村206国道西侧建筑面积为4329.34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号),面积为827.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贾国土资国用(2006)字第2018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