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执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泸州清平木业有限公司与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清平木业有限公司,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泸州清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明,经理。被申请人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契再杰,经理。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泸州清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州清平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价值460万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其享有的位于合江县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勤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泸州清平木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合江县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