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丁某甲、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区。被执行人丁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丁某,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某、丁某银行存款1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