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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丁某甲、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区。被执行人丁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丁某,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丁某、丁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某、丁某银行存款1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曲红斌审判员  尚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