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与江苏中伟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江苏中伟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负责人杨正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加珠,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中伟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诉被告江苏中伟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伟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6元,减半收取4193元,由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买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