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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龙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253号原告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荣继思,三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姚某甲,农民,原告龙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万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荣继思,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认识并草率同居,同居怀孕后,原告不得不于××××年××月××日与被告在三江侗族自治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桂三民结字第20081163号。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现年6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丙,现年4岁,生育两个小孩后,原告已做了绝育手续。由于原告与被告两人认识后草率同居,加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姻基础比较差,且在婚后生活中双方不注意感情的培养,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并把原告赶出家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比较差,婚后双方又不注意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合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姚某乙及儿子姚某丙都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33元/人。被告姚某甲辩称,我同意和原告离婚,但是按目前的情况,两个孩子给原告抚养我不放心。我和原告的感情原来还可以的,后来原告出去打工,之后还在外面做传销,我劝她她不听,我太生气了才会动手打她。原告现在还有可能在搞传销,所以我不同意把小孩给他,两个小孩都应该随我生活。经审理审查,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曾用名:姚国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丙(曾用名:姚国援)。生育两个小孩后,原告龙某于2011年8月6日做了绝育手术。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的婚生女儿姚某乙、儿子姚某丙出生后一直生活在被告姚某甲家中。原告龙某现在每月的打工收入在3000元左右,其父母健在。被告姚某甲每月的打工收入在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其父母健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结扎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认识,××××年××月××日就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固,且婚后因性格问题常有吵闹,双方的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被告双方小孩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现在仍在从事传销工作,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不同意小孩随原告生活,要求两个小孩都应随被告生活,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从事传销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利于其抚养小孩的事实存在,故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的规定,父或母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可予优先考虑。本案原告龙某已于2011年做了绝育手术,因此本院认为,在小孩的抚养问题上应优先予以考虑。结合原、被告双方目前的经济及家庭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更加适宜,故对原告诉请要求两个子女都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释明,原告龙某在庭审中表示希望女儿姚某乙随其生活,被告姚某甲表示希望儿子姚某丙随其生活,故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姚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其抚养,姚某丙随被告生活由其抚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姚某乙随原告龙某生活由其抚养,儿子姚某丙随被告姚某甲生活由其抚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傅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罗召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