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先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先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314号罪犯张先进,农民,捕前住山东省荣成市上庄镇院前村***号。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威环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先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威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威刑一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先进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先进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张先进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刘洪卫的证明、消费情况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张先进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一次,并被评为2012、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先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先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