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文进与杨敬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进,杨敬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919号原告:李文进,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敬前,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李文进诉被告杨敬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李文进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