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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被告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小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恩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