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苏村镇。被告王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玉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了大约一年后,于2008年腊月20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1月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2009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怡斐,现随被告生活。自孩子出生以来,被告多次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关系,被告曾承诺改正,但时间不长却屡屡再犯,为此两人矛盾不断激化,另外被告缺乏责任心,不关心原告及女儿,还染上赌博恶习,也致使双方关系无法调和。2014年4月9日,双方再次因被告与其他女性的问题而发生口角,进而与被告的家人吵闹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原告自此离开家,两人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债务分割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卢鹏飞3万元,月息1.2分,欠杨建国4万元,月息1.2分,欠李成民2万元,欠李建发5000元,欠李会萍8000元,欠王葱侠1万元。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尚好,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原告所说的外还有欠拜高平1万元,欠王呆鱼11.05万元,欠马某1万元,欠大荔邮政储蓄银行3万元,欠大荔振功汽贸2万元。为了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大荔县民政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理处理表一份,被告对该处理表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相识,相处了大约一年后,于2008年农历腊月20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1月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怡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灶房一间(价值约4000余元),电脑一台,电动摩托车一辆,摩托车一辆。共同债务有欠卢鹏飞3万元,月息1.2分,欠杨建国4万元,月息1.2分,欠李成民2万元,欠李建发5000元,欠李会萍8000元,欠王葱侠1万元。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谅解,相互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有矛盾,但原告并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除过承认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外,被告称还有夫妻共同债务欠拜高平1万元、欠王呆鱼11.05万元、欠马某1万元、欠大荔邮政储蓄银行3万元、欠大荔振功汽贸2万元一节,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