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陈国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50-1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8159732-0。负责人:马思健,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怡,重庆戴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玲玲,女,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原告员工。被告:陈国勇,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陈国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4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