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张海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南门大街。负责人钟善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溢成,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海欣,女,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惠阳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海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43475.47元及利息(截至2013年2月22日的利息109884.87元,从2013年2月23日其支付清款日止,以1443475.47元为计息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承担诉讼费18736元、执行费17022.1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