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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长松与王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松,王国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于长松,农民。被告王国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长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