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长松与王国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松,王国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于长松,农民。被告王国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长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