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诉被告陈学华、陈学雷、王献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4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75号。负责人:冉劲松,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庆逸。被告陈学华。被告陈学雷。被告王献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诉被告陈学华、陈学雷、王献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学华、陈学雷、王献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学华、陈学雷、王献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 兵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秦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