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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炎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炎乐,伍炜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胡炎乐,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至县。被执行人:伍炜炜,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东至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2)东执字001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伍炜炜所有的皖R×××××小型汽车一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伍炜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胡炎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伍炜炜所有的皖RE92**小型汽车一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