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桂莲诉被告张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莲,张力,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43号原告谢桂莲,女,汉族,1957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力。被告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园区八一路德信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力的准确身份、详细地址,本院经多次查找后均不能找到被告的送达地址,属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桂莲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谢桂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若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