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过非法持有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1658号罪犯张过,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铁沈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沈铁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张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张过获得记功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孙洪成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传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