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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兴有与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高兴有。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斌。第三人白伟文。委托代理人魏建明,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有与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斌、白伟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兴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兴有负担。代理审判员鞠法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赵文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