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贤艮与王伟盛,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艮,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王伟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罗贤艮,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15602-4。法定代表人赵永贵,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伟盛,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艮与被告王伟盛、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贤艮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贤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原告罗贤艮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张 燎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仕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