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如意与曹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意,曹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刘如意。被告曹同喜。本院在审理刘如意诉曹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如意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喜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红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