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如意与曹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意,曹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刘如意。被告曹同喜。本院在审理刘如意诉曹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如意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喜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红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