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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许婷与李玉宝、王建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婷,李玉宝,王建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许婷,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程昱涵,男,1980年2月6日出生,系原告爱人。被告李玉宝,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王建宁,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婷与被告李玉宝、王建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婷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婷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婷负担。审判员  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