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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邱纪圣与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纪圣,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邱纪圣,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袁世勇,简阳市施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敏。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纪圣诉被告资阳市晶鑫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纪圣于2015年5月26日以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纪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纪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纪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亚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