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诉孙炜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孙炜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炜萍。上诉人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炜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另案中就本案所涉请求一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上诉人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炜萍就(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2252号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埃驰(上海)汽车零部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鸿代理审判员 叶佳代理审判员 顾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