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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森明与张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森明,张传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郑森明,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张传耀,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森明与被告张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森明经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