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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晏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晏某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喆人民陪审员 方 德人民陪审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