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晏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晏某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喆人民陪审员 方 德人民陪审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