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孔桂芝与张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xx,张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孔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5XX****XX。被告张x,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与被告张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孔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