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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甘亮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06号罪犯甘亮(曾用名:张春),男,1989年1月2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甘亮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甘亮在考核期内违规7次累计扣7.5分,悔罪表现较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甘亮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